中共杨陵区委办公室 杨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杨陵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杨办发〔2021〕9号)
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广泛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引进更多优质企业、项目投资建设,助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一)招引奖励是指协助项目投资方与杨陵区建立直接联系,且在项目引进中跟踪协调、发挥明显作用,成功为杨陵区引进项目的境内外合法登记注册的社团、企业等法人机构,具有合法居民身份的知名社会活动人士、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个人。杨陵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同样适用于该办法(以下统称“项目招引人”)。项目投资方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奖励对象。
(二)对入区企业按税收贡献对企业主体进行奖励。
第二条 项目要求
引入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杨陵区产业发展和培育方向的项目;
(二)由投资者独资或控股,在区内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且税收由我区税务部门直接征管的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一个建设年度内纳入区统计局统计信息系统的项目;
(四)房地产项目、财政性资金或政府投资项目、PPP类项目、捐资项目、区内原有企业改扩建项目及利用我区矿产、砂石等资源特许经营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畴;
(五)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3年内无其他纠纷、争议的项目。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产业类项目和总部类项目(楼宇经济)
产业类项目指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产、二产项目;总部类项目指租用或购买办公室的三产项目。
1.引进产业类项目和总部类项目入驻我区,年纳总税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以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项目招引人,连续奖励2年。
2.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央企等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年纳税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以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项目招引人,连续奖励3年。
3.企业在杨陵区设立总部的,每年按照总部经济企业新增加税收收入的50%资金给予企业奖励,连续奖励3年。
4.为我区引进税源的专业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双方签订的相关协议执行。
(二)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
1.引进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一次性给予招引人500万元奖励。
2.引进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经过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的研发机构入区,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招引人50万元奖励。
3.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央企等在我区设立国家认证的研发机构,并开展实质性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招引人30万元奖励。
(三)孵化器
鼓励各类孵化企业与杨陵合作,经孵化器招引或孵化的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以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孵化器。与孵化企业签订相关协议的,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四)落地奖励
企业入区后,产业类项目开展实质性固定资产投资或总部类项目开展实质性业务工作的,给予企业招引人预支2万元落地奖。
落地奖励资金来自招引人奖励费用,预支后在招引人最终奖励费用中扣除。
(五)引进特别重大项目投资或具有重大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对招引人可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六)同时符合上述两种或多种情况的,按照数额较多的一种情况进行奖励。
第四条 奖励兑现
(一)对象认定
1.项目招引人凭借项目投资方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材料由工信局确定。同一项目只能认定一个对象予以奖励。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招引人的,视为一个项目招引团队,给予奖励时等同一个项目招引人对待。项目招引人一经确认,不得更换,由此造成的纠纷由项目招引人自行解决。
2.入区项目奖励按照示范区决策会、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确定的奖励标准执行。
(二)备案登记
1.项目招引人在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凭以下材料在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方出具的投资引荐证明材料。
(2)项目招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收到备案登记材料2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招引人进行备案登记。
2.达到奖励标准的入区项目、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向招商局进行申请。
(三)奖励申报
1.项目招引人在项目达到奖励标准向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如下资料:
(1)项目投资合同或项目审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出具企业营业执照、银行进帐单、购置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3)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原件。2.入区项目、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需要携带入区合同等文件,向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
(四)认定公示
1.项目招引人提出申报,递交资料后,由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牵头,区委考核办、区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分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共同配合,对奖励标准及奖励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
2.入区企业提出申报,递交资料后,由招商局牵头,对接有关部门,按照项目奖励标准和入区协议进行审核认定。
(五)兑现发放
1.招引人兑现。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负责,从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兑现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由政府代扣。若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足以兑付,则由财政追加资金进行奖励。按税收进行的奖励,参照下述税收兑现进行兑现。
2.入区项目奖励兑现。项目入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设立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该资金设在区招商局,由招商局根据项目入区有关奖励协定进行奖励。扶持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预算额度不高于招商引资项目对区级新增加的财政收入,该政策中所有奖励均从招商引资项目扶持资金中解决,并于次年兑现。
3.税收兑现。总部经济等涉及税收奖励的企业,由财政局、税务分局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第六条 项目招引人和招引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已经享受原政策而未到期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八条 招引奖励由区工信局(产业投资促进局)和招商局共同负责解释;税费奖励由区财政局商区招商局和税务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